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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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