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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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