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