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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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