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