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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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