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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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