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