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