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