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