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