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