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中国证监会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中国证监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等事项。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