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中国证监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等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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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