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讨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