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