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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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