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对于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