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至少2次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业务部门组织的监管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业务培训; (二)证券期货案件调查、审理等业务培训; (三)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及创新业务培训; (四)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政治、经济理论培训等。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至少2次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业务部门组织的监管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业务培训; (二)证券期货案件调查、审理等业务培训; (三)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及创新业务培训; (四)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政治、经济理论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