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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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