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