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存在的问题,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工作建议等。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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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