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