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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