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 (六)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和调解结果; (七)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八)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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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