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三十七条

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二)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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