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备案。和解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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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