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