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一)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的; (四)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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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