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