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被申请人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采取听证方式的或者采取书面审查可以查明事实、证据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再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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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