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被申请人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采取听证方式的或者采取书面审查可以查明事实、证据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再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被申请人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采取听证方式的或者采取书面审查可以查明事实、证据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再采取听证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