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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