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第二十四条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