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提交原件的,受理的审查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者原件之日起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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