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八条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