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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