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五)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六)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七)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