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六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递交人签字确认;属于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签收确认;属于申请人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以行政复议机构接收传真之日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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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