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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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