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