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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