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证明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或者认为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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