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作出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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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