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八条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营业场所)、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比例、业务范围、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设立方式、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保险子公司整合前后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筹建方案,包括筹备组设置、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拟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六)发起人控制的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七)营业执照;

(八)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类材料、财务信息类材料、公司治理类材料、附属信息类材料、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特别材料等;

(九)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反洗钱材料;

(十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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