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银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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