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对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进行分配,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应当与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相协调。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集团整体、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可基于集团风险限额要求各成员公司对风险限额进行调整。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对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进行分配,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应当与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相协调。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集团整体、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可基于集团风险限额要求各成员公司对风险限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