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不得持有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