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股权控制层级的计算,以保险集团公司本级为第一级。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以不计算在上述股权控制层级之内。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