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督导评估分为综合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机构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