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级督导评估人员由劳动部聘任并颁发证书;省级督导评估人员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聘任和颁发证书,并报劳动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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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