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国家级督导评估人员由劳动部聘任并颁发证书;省级督导评估人员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聘任和颁发证书,并报劳动部备案。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