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督导评估机构分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督导评估委员会由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部。 国家级督导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二)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务院部委直属学校督导评估; (三)指导地方督导评估工作; (四)组织培训督导评估人员; (五)总结推广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开展工作研究。 省级督导评估机构的职责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