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 (四)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 (五)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六)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情况; (七)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和开展其他培训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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