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督导评估机构可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公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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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