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督导评估机构可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公布。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