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督导评估单位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不报实情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督导评估机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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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