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被督导评估单位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不报实情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督导评估机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