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督导评估人员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构确认后,被督导评估单位应采取改进措施。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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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