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督导评估人员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构确认后,被督导评估单位应采取改进措施。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