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督导评估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评估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评估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到用人单位听取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评价意见。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督导评估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评估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评估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到用人单位听取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