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督导评估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评估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评估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到用人单位听取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评价意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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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