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