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条第四章 证据规则第五十条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